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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调查程序

2007-07-02 11:36:08 来源:


刑事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法庭调查的程序是: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状。
  2、被告人、被害人应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被告人陈述之后,应允许被害人根据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1)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应当避免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讯问、发问被告人和发问被害人,必须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
  (4)审判人员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出示、核实证据
  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在讯问、发问当事人以后,应当当庭核查各种证据。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都应当经当庭质证、辩认和辩论。
  (1)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2)出示、宣读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
  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证据在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
  5、调取新证据
  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该证据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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